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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协裁判评议:南京城市vs宁波3例判罚被申诉 南京城市进球被误判
发布时间:2026-06-18

足协裁判评议:南京城市对阵宁波的三起判罚被申诉,其中一粒南京城市进球被误判

足协今日公布了2026赛季第十期裁判评议通报,指出在中甲第11轮南京城市对阵宁波的比赛中,出现了三起被申诉的判罚事件。经评议组讨论,其中一例裁判认定错误,导致南京城市的一粒进球被判无效。

判例一:比赛进行到第34分钟,双方在宁波禁区内争抢球权。南京城市10号球员与宁波38号守门员在出击过程中发生接触,守门员倒地后,南京城市9号完成补射攻门并将球送入网内。但当值裁判当场判定是南京城市10号对守门员犯规,随即判进球无效。南京城市俱乐部随后提出申诉,认为本方10号并未对守门员犯规,后续进球应被判有效。评议组中大多数成员回看录像后认为,南京城市10号先触球,宁波守门员是在出击争抢时与对方接触,接触发生在触球之后且属不可避免的碰撞,双方均无犯规行为,因此补射入球应当有效。评议组认定裁判将进球判罚无效的决定存在错误。

判例二:第77分钟,南京城市发动进攻,多次传递后将球送入对方禁区,南京城市9号倒地,但裁判未予判罚。南京城市俱乐部提出异议,认为宁波11号对本方9号有犯规动作,应判罚点球。评议组一致认为,回放显示宁波11号与南京城9号确有手臂接触,但接触力度较轻,未达到犯规标准;同时也存在9号借接触倒地以争取判罚的主观成分。综上,裁判当时未判罚犯规的处理被认为正确。

判例三:补时时间第90+4分钟,南京城市再度在对方禁区前发动传中,南京城市20号落地,裁判仍未判罚。俱乐部申诉称宁波2号推搡了本方20号,且此前宁波5号拉拽本方9号亦构成犯规,合计应判点球。评议组一致指出,关于对9号的争抢,南京城市9号并未朝球的落点方向积极争抢,宁波5号的拉拽动作不足以构成犯规;紧接着宁波2号与南京20号确有接触,但并未见到有明显用力推搡,其接触程度同样不构成犯规。因而裁判在这两次情形中未予判罚的决定被认为属正确执法。

以上为本期评议对三起申诉判罚的认定,其中仅第一例裁判判罚被认为有误,导致南京城市的进球被错误判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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